經典案例
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的管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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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案例
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的管轄研究
2019.06.29
君之泉代理深圳某公司應訴上海某公司提出的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案,並提出管轄權異議,日前,得到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以下簡稱北知)的支持。北知作出裁定:北知不具有管轄權,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該裁定為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案的管轄做了明確界定,樹立了裁判標準。
背景介紹
 
2018年,就上海某公司侵犯深圳某公司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深圳某公司先後向深中院提起六件專利侵權訴訟。深中院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均予以立案。
 
20191月,上海某公司主張深圳某公司提起的上述六件訴訟屬於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且認為起訴後因深圳某公司向證監會舉報,而導致了上海某公司的股權重組專案受到證監會獲條件通過及實地核查等損害後果,該後果發生在北京,故向北知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深圳某公司賠償損失。
 
深圳某公司於法定答辯期內提起管轄權異議。
 
 
 
 
 
裁判要旨
 
1
 
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案屬於侵權糾紛,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2
 
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案由規制的侵權行為是訴訟本身的行為,不包括訴訟本身之外的衍生行為。
 
惡意訴訟是指一方當事人以虛假的事實提起訴訟,利用訴訟獲取自己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而引起的損害責任糾紛就是假借保護自己知識產權,實際上利用訴訟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從而使他人蒙受利益損失的一種侵權行為而引發的糾紛。因此,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而引起的損害責任糾紛所涉及的侵權行為應當理解為行為人惡意利用訴訟機制提起的訴訟行為。
 
也就是說,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案由設立目的是為了防止惡意指控,規制的是訴訟行為本身是否具有惡意,看權利人的起訴是否有法律與事實依據,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不規制訴訟本身之外的其他行為。
 
深圳某公司對上海某公司提起的六件專利訴訟,深圳某公司起訴時提交了授權文本、專利證書、專利年費繳納發票,權利穩定、合法有效。所以,深圳某公司提起訴訟是正當行使權利,起訴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符合《民訴法》的規定,不具有惡意。
 
就上海某公司主張的深圳某公司起訴後向北京市證監局和證監會舉報的行為,這不是訴訟本身的行為,而是訴訟本身之外的後續衍生行為,不是該案由規制的侵權行為。
3
 
侵權行為實施地指直接侵權行為實施地,如允許以後續衍生行為確定管轄,將會造成案件管轄連接點的不確定性。
 
本案侵權行為指深圳某公司的起訴行為,該行為的直接實施地為起訴法院所在地,也就是深中院。
 
上海某公司主張的被證監會實地核查不是本案的侵權行為,而是後續衍生行為。所以,北京不是侵權行為的實施地,更不是侵權行為的直接實施地。
 
4
侵權結果發生地為侵權行為直接產生的結果發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3年)摘要》明確指出:侵權結果地應當理解為侵權行為直接產生的結果發生地
 
本案中,侵權行為指深圳某公司提起6件專利訴訟的行為,該侵權行為直接產生的結果發生地在6件訴訟受案法院所在地--深圳,不是北京。
 
上海某公司主張的證監會對上海某公司實地核查、消耗大量人力財力資源的情形屬於深圳某公司起訴後衍生的後續行為,該行為不是訴訟本身的行為,不是本案由規制的侵權行為,所以,該行為導致的結果上海某公司主張的被證監會實地核查不是侵權結果,更不是侵權行為直接產生的結果。所以,不能以上海某公司主張的該情形作為本案的侵權結果,北京不是侵權結果發生地。
 
更進一步,也有法院認為在知產案件中,一般不以侵權結果發生地建立管轄,例如在(2016)滬民終501號一案的二審民事裁定中,二審法院認為:在知識產權案件中,若以侵權結果發生地作為管轄依據,將導致管轄權的連接點過多,產生管轄權衝突和矛盾,因此,在知識產權案件中一般不以侵權結果發生地作為管轄依據,而應以侵權行為實施地作為管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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